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6-09-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配合做好2026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落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聚焦此次新修订《商标法》重点修改内容,结合经营主体重要关切及实际需求,起草《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g1@cnipa.gov.cn。

  二、传真:010-68037822。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业管理处 邮编100055(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28日

 

  关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不断涌现,商标作用愈发凸显。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随之出现诸多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新修订的《商标法》(下称新《商标法》)于2026年6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商标法》公布后,社会关注度高,经营主体对配套规则需求较为迫切。

  为配合新《商标法》落地施行,本次《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修改坚持上位法依据,立足国内实际需求,聚焦实践突出问题,先行就与新《商标法》直接相关的内容予以细化,确保与上位法修改实际情况相协调,为持续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提供依据。

 

  二、动态标志商标申请的形式及实质审查部分

  (一)上编第二章第3节、第4节新增动态标志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相关规则

  本次《商标法》修订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为提升动态标志商标申请文件准备的确定性与便利性,本次《指南》修改立足我国注册申请实际与市场需求,同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重点从样本要求、商标说明、使用方式、补正及不予受理情形等方面,对动态标志商标申请流程及受理规则进行了细化与完善。主要内容为:

  1. 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材料要求

  新增3.1.4.5.1节明确申请注册动态标志商标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包括1个存放动态标志的视频文件、3至9帧能够充分体现动态标志变化过程的静态图样及动态标志文字描述,且视频、静态图样与文字描述所展示或描述的内容应当一致,不得存在矛盾或冲突。此外,进一步明确了提交的动态标志样本和文字描述不符合要求的若干情形。

  2. 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需说明使用方式

  新增3.1.4.5.2节明确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说明动态标志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即应当具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动态标志商标。

  3. 明确以动态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补正、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

  新增“未在申请书中勾选该标志是否提交过专利申请的”及“视频文件、静态图样或文字描述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作为需要补正的情形。新增“未附送视频文件、静态图样、文字描述的,或者补正后视频文件、静态图样或文字描述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仍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作为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下编新增一章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审理规则

  为厘清权利边界、明确审查审理标准,并规范动态标志商标注册全流程审查审理工作,根据本次《商标法》修订内容、商标审查实践及国外动态商标典型案例,新增一章细化动态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规则。遵循“法律依据、概念释义、类型划分、核心审查规则、细分审查要点”的逻辑架构,形成系统性规定。主要内容为:

  1. 增加对动态标志商标的释义

  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概念,即指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视觉要素,在时间维度上以连续运动、位置变化、形态变换等方式呈现,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为动态视觉效果的整体印象。

  2. 明确动态标志商标的实质审查规则

  考虑到动态标志商标保护的是动态视觉效果的整体印象,明确要求应避免孤立地对其单个静态帧或局部元素进行拆分分析,应以完整动态过程为判断单元,结合具体使用方式,整体审查动态标志的视觉效果与动态序列。此外,新增各具体小节对动态标志商标的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非功能性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作出了细化规定。

 

  三、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部分

  本次《商标法》修订进一步强调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明确禁止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等用作商标,并完善了对带有欺骗性商标的具体规定。本次《指南》修改基于立法动向,并结合近年来审查工作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下编第三章中的有关禁用商标的审查审理相关规则。主要内容为:

  1. 新增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等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审理规则

  党的名称、党旗、党徽等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与标志,党的重要理论成就、重要历史事件等均关乎党的领导和党的形象,通过新增第2.1节、第3.1节明确对于此类标志相关的商标应当严格审查审理,禁止上述标志的注册和使用,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导向。此外,通过引入具体案例、明确除外情形,以进一步加强规则适用的指引性。

  2. 修改完善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审查审理规则

  为严格规制通过商标实施虚假描述等欺骗误导公众的行为,积极维护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次《指南》修改在新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带有欺骗性商标的判定标准、具体情形等内容。通过完善第2.8节、新增第3.8.1.6节,将标志中的部分文字、数字、字母等与指定使用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组合,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料、成分、质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具体情形类型化,以更有效地指导商标审查审理、引导商标注册申请。

 

  四、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部分

  本次《商标法》修订进一步明晰了非传统商标的注册条件,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不得注册为商标。为细化上述法律规定,本次《指南》修改新增了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的具体规则,进一步规范审查工作,指引审查实践,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要内容为:

  1. 明确颜色组合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标准

  下编第七章中新增第3.3.1节,明确了以下几种具有功能性的颜色组合商标:一是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颜色组合,即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在生产、加工、制作过程中自然形成或商品固有的天然颜色;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颜色组合,即为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或目的更容易地实现所使用的颜色组合;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即使商品具有美学价值,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颜色组合。

  2. 明确声音商标的非功能性审查标准

  下编第八章中新增第3.3.1节,明确了以下几种具有功能性的声音商标:一是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声音,即在商品正常使用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或者难以避免的声音;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声音,即为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或目的更容易地实现所使用的声音。

  3. 完善非功能性审查与显著性审查的协同

  通过细化具体规则,明确非功能性审查与显著特征的审查相互独立。颜色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在满足非功能性要求的基础上,仍需进一步接受显著特征审查。

 

  五、新《商标法》第十九条恶意条款相关审查审理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本次《商标法》修订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不予注册,以及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本次《指南》修改,严格根据立法精神,总结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系统治理实践的有益经验,完善审查审理标准,补充适法性案例,以强化对恶意囤积、恶意抢注等行为的源头治理。主要内容为:

  1. 完善“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判定标准

  修改下编第二章相关内容,总结过往实践案例,提炼出“明显不符合申请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规模或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行业常规”作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要件的具体释义,强调该要件以申请人客观行为为判断基础,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要件形成主客观相互印证的对应关系。完善判断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考虑因素,比如新增“申请人所在行业及商标注册申请类别相关行业特点、商业惯例、市场准入相关管理措施”等,并要求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避免误伤误判诚信经营主体。

  2. 完善“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判定标准

  修改下编第十六章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该条款适用边界。认定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应当以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手段为基础进行判断。商标申请人在后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作为判断商标申请人主观状态与行为手段的参考。但仅商标申请人在后的申请行为,不足以直接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以确保标准的客观公正。

  3. 明确两款规定的适用情形及适用流程

  根据此次立法精神,并结合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在原《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适用情形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细化了适用两款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两款在审查、异议、评审全流程予以适用,通过规则优化实现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全流程覆盖,构建起多层次、全流程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则体系。

 

  六、驰名商标的审查审理部分

  本次《商标法》修订进一步加强了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为落实该规定,本次《指南》修改了下编第十章,进一步完善了驰名商标审查规则。主要内容为:

  1. 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要件

  依据新《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保护的,明确需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应不违反新《商标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2. 细化驰名情况的确认标准

  进一步完善了确认驰名情况的考虑因素及证据要求等内容,旨在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切实维护相关公众利益与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七、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审查审理部分

  本次《商标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在先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原“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修改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同时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调整为“故意抢先注册”,直指商标恶意抢注乱象。为落实上述规定,本次《指南》进一步完善了在先合法权益保护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审查规则,对下编相关章节进行了具体修改。主要内容为:

  1. 修改第十四章关于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审查审理规则

  明确“在先合法权益”不限于法定权利,还包括除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以外的应予保护的在先合法权益。此外,优化了部分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如保护著作权的适用要件等,并新增具有典型性的商标异议案件,进一步提高指南的指引性。

  2. 修改第十五章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审查审理规则

  完善主观恶意认定标准。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修改为“故意抢先注册”,实现了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细化了故意判定的考量因素,包括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曾就商标许可、商标转让等进行联络等。通过优化完善有关规则,旨在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更有效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公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八、中止审查审理有关部分

  本次《商标法》修订强调了程序的中止要求,明确在商标授权确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中,在先权益确定必须以在审他案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此举旨在提升审理效率,避免因关联案件未决而导致程序空转或裁判冲突。为细化上述法律规定,本次《指南》下编新增专章对中止审查审理规则作出系统完善。主要内容为:

  1. 明确中止审查的原则及具体情形

  明确中止审查审理以必要为原则。只有当引证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益的确定对案件审查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时,才中止审查审理。列举中止的具体情形,如“引证商标处于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与系争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等,并对可以中止和应当中止的情形予以细分,防止中止程序被滥用。

  2. 完善恢复审查审理具体规则

  明确规定“部分涉及中止原因的在先权益已确定且足以决定案件结论的”,应及时恢复审查审理。此外,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与审理效率,对涉及中止原因的在先权益尚未确定,当事人书面明确请求恢复审查审理的,规定可以恢复审查审理。

  3. 规范中止审查审理的程序要求

  明确当事人申请中止的时限、提交材料等,同时赋予审查员依职权主动中止的权限,确保程序规范,以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九、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查审理的部分

  本次《商标法》修订为进一步强化商标管理,规制商标不当使用,增加规定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撤销该商标,以加强对注册商标不当使用的规制力度。为落实好上述法律规定,本次《指南》对下编第十七章有关内容进行了具体修改。主要内容为:

  1. 新增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判定标准

  下编第十七章新增第3节明确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判定,如“通过将商标与商品名称、商标与广告宣传用语、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误认误购的”等情形,并要求存在前述行为并经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2. 完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形的判定标准

  依据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一步完善下编第十七章第4节内容,明确要求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此外,新增“情节严重”的若干情形,以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

  3. 新增依职权撤销的程序要求

  下编第十七章新增第7节关于依职权撤销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事项的具体程序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依职权撤销的启动标准和操作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确保撤销程序的合法、合规。

 

  十、代理机构备案的部分

  本次《商标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要求,以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细化上述法律规定,本次《指南》上编新增专章对代理机构勤勉尽责义务及备案审查相关内容作出系统规定,实现从备案准入、行为规范到退出机制的全覆盖,以遏制恶意违规代理乱象,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主要内容为:

  1. 新增商标代理机构勤勉尽责义务

  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未核查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导致提交虚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等,对商标代理机构诚信合规代理作出具体指引,以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责任。

  2. 新增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审查具体规则

  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及延续备案的具体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确保备案制度审查有据可依。此外,为强化备案审查,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进一步明确了依职权取消备案的具体情形,包括“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