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械结构领域,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大装置”、“大系统”之类主题的专利,它由多种不同的零部件组合起来,这些零部件只有组合起来成为一个成品才能发挥其作用。
通常而言,机械结构领域权利要求的撰写,可以简单概括为“点名+连接”的撰写思路,“点名”即权利要求主题所包括的零部件,“连接”便是这些零部件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本文从侵权的角度,浅析权利要求中两种关于零部件“连接关系”特征撰写方式的优劣。
以下是机械结构领域两种权利要求的写法:
(1)一种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B、C,其中B与A连接,C与B连接。
(2)一种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A;
B,用于与A连接;
C,用于与B连接。
这两种写法咋一看,似乎只是撰写方式的不同,对保护范围没有影响,然而仔细发现,两者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举个生活上经常见到的例子,我们在网上买的拼接式的床、桌子、衣柜等,往往商家发过来的是散装的,需要用户自己将各个零部件组装起来才能使用,如果我们申请专利的产品采用了第(1)种写法,我们在抓侵权的时候有时就会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购买该产品的用户虽然使用了专利产品,但如果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另外用户还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通过证明该商品是其通过合法来源获取的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家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出售了申请有专利的商品,看起来似乎侵权了,但仔细比较一下其出售的商品和采用了第(1)种写法的专利权利要求,商家出售的商品中,A、B、C均是零散的,它们之间并没有组装起来,也即相互之间并没有连接的关系,这样看来,商家出售的商品中各特征之间缺乏连接关系,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也无法构成侵权。这样采用第(1)种写法的专利根本找不到侵权对象,发挥不出专利应有的保护作用,无疑是一张废纸。
我们再来看一下,采用第(2)种写法的权利要求会如何,同样,用户因为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款商品,所以不构成专利侵权,但(2)中的写法,将A、B、C之间的连接关系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隐含的表述出来了,“用于与……连接”表明了两者之间的潜在的连接关系,但却并不指明这件商品的各零部件之间的已经“成型”,既可以保护到已经组装完毕可以直接销售、使用的商品,又可以防止商家为了规避侵权故意销售散装的商品,从而规避侵权。
综上,两种权利要求的写法虽然都表达了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但在抓侵权的时候,第(1)种的写法很容易被控侵权方以“散装”销售的方式进行规避,而第(2)种的写法则很好地避免了这种情况,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在机械结构领域,采用第(2)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应该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来源:IPRdaily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