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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Latest Policy

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评定及扶持政策

作为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国际标准自2020年11月正式发布以来,获得了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同时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优化高效的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对于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及质量具有深远意义。

关于发布《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有关工作要求,推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

《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即日起实施!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23年修订)发布

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型国家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涉及外观设计的修改主要包括增加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和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以及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针对上述内容作出进一步细化,同时调整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等内容。为保障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顺利施行,《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联动修改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部分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相关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其他审查标准和流程。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部分的修改涵盖了总则、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证据以及外观设计等多个章节的内容,主要主要围绕三个重点方向:一是全面落实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好细化与支撑;二是总结实践经验,优化完善现有规定,提升审理质效;三是积极回应创新主体诉求,创新审查模式与审查规则,助力高质量发展。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实质审查”中新增第十一章“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就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的审查标准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引导中药领域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审查指南新增第十一章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保护的具体部署,此次审查指南的修改强化了对新领域新业态相关发明创造的保护,积极回应了创新主体对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审查规则的诉求,有助于解决审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审查基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对于发明实质审查部分一般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涉及与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联动性修改,包括完善遗传资源的定义、增加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相关规定等;二是,涉及审查规则优化的完善性修改,包括增加妨害公共利益的例举情形、统一背景技术中引用中外专利文件的要求、强化对权利要求不支持充分说理的要求、完善创造性“三步法”有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公知常识证据类型的相关规定、明确再次公开情形下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审查规则等;三是,适应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回应创新主体诉求的适应性修改,包括完善智能医疗领域疾病诊断方法的审查规则、明确互联网证据的认定规则等。

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计算的起点和终点,但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就能获得法律对于专利权完整意义上的保护。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人实际能够获得的保护期限一般都少于法定保护期限,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实质审查本身需要的时间比较长